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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社会救助 明年降低门槛

    信息发布者:qing01
    2019-11-23 11:54:07    来源:互联网   转载

      新京报

      放宽家庭财产、机动车、房产面积等限制;受益人群将扩展到20万人以上;重点核查自费高消费行为

      12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明年1月1日开始,北京将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社会救助政策将扩大覆盖面、降低门槛,家庭拥有机动车、名下房产使用面积等认定条件都有所调整。政策修订后,预计受益人群将从原来的13万人扩展到20万人以上。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北京市民政局在16个区各选择一个街乡镇,派相关工作人员蹲点调查,充分了解经济困难和临时困难百姓的经济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基本救助制度体系和内容。

      《指导意见》还新增了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

      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财产认定

      放宽家庭货币财产总额限制

      在财产认定条件方面,现行规定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上海等地相关规定,《指导意见》规定: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北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北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此外,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实际需要。

      车辆认定

      机动车用于长期就医即可申请救助

      在车辆认定条件方面,现行政策中,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就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居住在北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比如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密云蹲点调研,发现一位困难农民每天要从新城子到密云城区看病,坐公交车单程需要花2小时左右,所以家人用农用机动车送他看病,但正是因为这辆农用机动车,他无法申请相应救助,新政策就解决了他的困难。”

      房产认定

      有两套以上住房,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救助

      在房产认定方面,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从明年开始,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就可享受社会救助。

      以2017年统计部门公布的44.89平方米为例,三口之家住房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放宽了住房条件。“这条政策有利于农村困难人群的救助申请,因为农村房子都很大,很难达到原政策的申请条件,家里有三间大瓦房却家徒四壁。”从明年开始,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

      ■ 焦点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直接纳入低保

      明年1月1日实施的《实施细则》也对现行政策作出了调整。首先就是加大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符合北京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直接纳入低保。

      “原来对重度残疾人是保户,重度残疾人如果不自立门户,在原有家庭很难享受到救助,但新政策将从保户变成保人,他们不需要成家也可以享受保障。”这位负责人表示。

      为缓解低收入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负担,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北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实施细则》在简政放权方面也有所体现。例如,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将可选材料压缩至3项;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核对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另外,北京市还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取消低收入家庭一年有效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复核。

      连续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可停发低保金

      《实施细则》还对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努力实现“不养懒汉”的制度目标,对登记失业人员(有怀孕、在哺乳期、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明确。

      具体要求为:登记失业人员因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未与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联系被注销失业登记,且无其他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停发其本人的城乡低保金。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实施细则》,体现了几个特点:一是精准,保障对象越来越精准;其次是及时,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将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大缩短了时间;三是有效,“救助不能变成表面文章,要根据老百姓的房子、票子、车子进行调整,尤其是把虚高的内容进行调整。”通过本次调整,实际救助对象扩大了将近一倍,给了各区自主空间,也加大监管力度,让政策更好地惠及困难群众。

      未来,民政局将以社会救助业务经办人员为重点培训对象,利用社会救助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更新的有利时机,规范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回应和解答政策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京报记者 吴为 实习生 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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