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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一块地,改出大满足

    信息发布者:qing01
    2019-09-07 11:12:45    来源:互联网   转载

      

      

    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土地财产,其制度调整“牵一发动全身”,一直以来广受关注。重庆市大足区作为全国宅基地改革试点区,近年来正努力探索建立一套依法取得、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规范管理有机协同的宅基地制度。在这里,农民自家小小一块地,能给他们带来怎样的新鲜获得感?

      

    颁证与收费并举

      

    长期以来,“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规划管控、限定标准、无偿取得、内部流转”的宅基地制度,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宅基地流转限制较多、退出通道狭窄,更让农民财产性权益难以实现。

      

    大足区试点宅基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推动宅基地登记颁证,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明晰成员资格权。“通过登记颁证,重点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清、四至不明的问题。颁发权属证书,也为宅基地抵押、流转、退出等权能的实现打下基础。”大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党支部王淞田介绍,目前大足宅基地已确权登记31万宗、5.27万亩。

      

      

    同时,通过收取宅基地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促进宅基地集约利用,抑制宅基地无序扩张,保障宅基地公平取得。“在农村,宅基地资源是有限的,有的农户超标占用,既违反土地管理要求,又对其他农户不公平。”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罗晓宏说。

      

    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大足区确定了“宅基地30平方米/人、附属设施20平方米/人”的占地标准,实际占地面积减去符合规定标准面积后,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阶梯计价,按超占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5~15元不等的费用。

      

    在大足区三驱镇铁桥村,经前期摸底、实地测量,全村965户村民中有326户应缴纳这一费用。“目前全村已有197户农民缴纳有偿使用费2.4万元,平均每户120多元。”铁桥村村主任覃文龙说,收取的超占费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作为村组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二是对没有超占的农民发放土地节约奖励。

      

      

    变现与退出可选

      

    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大足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探索实现“产权激励、要素流动”的可能性。

      

    一方面,在保障农户“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试点地区的宅基地被赋予出租、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权能,可以灵活设置使用权流转时间、收益等,既提高了宅基地利用效率,也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大足区棠香街道和平村临近城区,农房租赁需求旺盛。“我们村有150多户出租农房,有的是单间出租,有的是整栋租赁,有的农房办起了农家乐,租金也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平村支部蒋福银告诉半月谈记者,仅在和平村1组,农房租赁收入一年就有五六十万元。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城里人可以下乡圈地建房。宅基地流转范围是受限制的,城镇居民只能通过入股、租赁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是禁止的。”罗晓宏说。

      

    另一方面,打通农户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制度通道,农户既可以通过宅基地复垦,交易“地票”,也可将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后,依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变现”土地价值。

      

      

    在大足区龙水镇八柱村,去年有8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过直接入市,获得现金补偿。其中,63岁村民罗天华家盖了30多年的农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土地入市后,罗天华得到5万多元补偿。“截至目前,全区宅基地有偿退出5530宗,面积达到2100多亩,农民获益明显。”罗晓宏说。

      

    问题与困惑犹存

      

    宅基地改革红火推进,但也有一些难题待解。首先,因历史形成的超标占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困难。传统上,农民宅基地都是无偿获得,一直没有交纳过费用。如今要缴纳超占费,很多人觉得无法理解,有抵触情绪。当前收取超占费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如果村民不交,无约束手段可行。

      

    采访中,有的基层干部介绍:“现在,只有动员得力,村民才会交纳当年的超占费,但如果大家看别人不交也没啥影响,挨不了罚,来年再收这笔费用就困难了。”

      

    其次,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明晰认定也存在现实障碍。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改革的重要目标。过去界权的重要依据是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如今农村人口流动加快,进城读书的大学生、外嫁女、入赘男等不少人群或主动或被动迁移、更改了户籍,这些人群的资格权如何认定,还有法律政策空白待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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